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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移植(3)

时间:2017-05-31 19:54 来源:南极熊 作者:中国3D打印网 阅读:

三、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避风港规则的具体适用 

如上所述,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有据可循,但并非任何情形下,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都能够进入“避风港”免除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的援引需要符合以下前提和条件。 

(一)适用前提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只有实施了他人专利,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并不包括提供和传播3D数字模型的行为。因此,专利权人在发现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提供和传播的文档涉嫌侵犯其专利时,依据现行《专利法》直接主张其专利权并不可行。 在3D打印技术背景下,专利产品的制造需要依据3D数字模型,如果专利权人拥有了3D数字模型的著作权,那么他就可以有效限制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就必然涉及到专利产品3D数字模型的可版权性及其版权归属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移植的理论前提。

一方面,就专利产品3D数字模型的可版权性问题而言,由于3D数字模型具备独创性,并且能够通过网络共享平台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复制、存储和传播,符合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因而属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值得注意的是,3D打印时代并非任何形式的3D数字模型都属于作品,只有当被打印物品受到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时,其3D数字模型才属于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如果对任何形式的3D数字模型都给与著作权保护,势必会阻碍3D数字模型的自由分享与传播,限制公众对于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通物品的打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利于3D打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就专利产品3D数字模型的版权归属问题而言,虽然3D数字模型的扫描者或是设计者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其独创性依然源自于专利权人。因此,其著作权既不属于扫描者,也不属于设计者,而应当属于3D数字模型的专利权人。只有这样,专利权人才能够对3D数字模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规制,有效阻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适用条件 

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是3D数字模型传播的主要渠道,因而有必要通过避风港规则的移植对其专利侵权责任进行适度限制;平台运营商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专利侵权责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已经发出了合格的通知 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机理在于,专利权人向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发出合格通知后,即可认定平台运营商已经知晓相关侵权事实;此时,平台运营商若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可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何谓合格的通知就成为避风港规则适用于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合格的通知应当涵盖基本的权利证明、特定的侵权信息和初步的证明材料:  

(1)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基本的权利证明。一方面,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其为适格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若专利权人为自然人,则应当提供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制件;若专利权人为法人,则应当提供其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制件。另一方面,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其为适格权利人的证明文件,这里主要是指专利登记簿副本,对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倘若存在专利许可使用等特殊情形,专利权人还应当提供完整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复制件。 

(2)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特定的侵权信息。现实生活中,如果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只向平台运营商发出概括性的通知而没有将侵权信息特定化,就不符合通知的基本要求。以Thingiverse平台为例,该平台是全球最为著名的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平台中拥有大量的3D数字模型可供人们免费下载,同时人们也可以将自行创作或者扫描生成的3D数字模型上传至平台以便进行网络传播与共享;由于该平台中的3D数字模型数量庞大,并且每个文档都有自己独立的下载链接;如果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没有将侵权信息特定化

Thingiverse平台就需要耗费额外的人力去查找到侵权文档的具体存储位置,然后才能将其删除;这将给Thingiverse平台的正常运营带来巨大的麻烦,最终将损害3D打印产业发展利益甚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在所发出的通知中将侵权信息进行特定化,需要指明侵权3D数字模型的具体名称,并且提供该文档的下载链接。只有这样,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才能及时发现并删除专利侵权文档,避免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 

(3)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这是判断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所发出的通知是否为合格的通知最为关键的要素;对于何为初步的证明材料,司法实践领域尚存在争议;笔者比较认同“初步的证明材料”较之于“专利侵权成立的证据”证明力偏弱。这是因为,一方面,通知规则的设立是为了便利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的权益迅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对于专利权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过高,专利权人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明材料,最终导致举证时间延长,专利权人的损失继续扩大化。另一方面,如果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收集到的证明材料已经能够证明专利侵权成立,那么专利权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此时,通知规则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价值。此外,即便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能够提供专利侵权成立的证据,但是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工作人员并不熟悉专利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专利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难以对专利侵权与否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对于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提供的初步证明材料不应作过高的要求,只要能向平台运营商传达专利侵权存在可能性的信息即可满足合格通知的要求。

2、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专利权人已向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发出合格的通知后,平台运营商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其专利侵权责任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平台运营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所处阶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分成事前注意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 

(1)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事前注意义务。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3D数字模型需要通过网络共享平台进行传播;平台运营商在给人们自由分享3D数字模型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网络专利侵权的风险;因此,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应当承担事前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落实对于平台用户的身份认证;对于申请注册使用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用户,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认证,掌握其的主要个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以便在发生专利侵权行为之时,能够及时找到专利侵权人。

其次,加强对平台用户的正确引导;制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使用章程并与平台用户签订平台使用协议,明确禁止平台用户利用平台从事任何旨在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引导平台用户合法、有序地进行3D数字模型的创作与共享,促进3D打印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再次,完善专利侵权预防措施;例如引入3D数字模型文件信息筛选系统,对于出现“假冒”、“仿造”等字眼的3D数字模型要及时筛选出来并予以删除,避免其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更大的侵害。最后,完善专利侵权救济制度;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必要的专利侵权投诉、举报机制,便利专利权人在发现平台中的3D数字模型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之时,能够及时向平台投诉,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 

(2)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事后注意义务。随着3D打印技术的推广与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网络空间中的3D打印专利侵权行为将大量增加。由于此类行为隐蔽性较强,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往往难以及时发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运营商可以对平台上专利侵权行为听之任之;相反,平台运营商此时应当尽到事后注意义务,即当平台运营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侵权事实后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具体而言,当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侵权事实后,就应当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3D数字模型予以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运营商所采取的删除措施不仅要及时,而且要有效,要能够有效制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避免此类行为给专利权人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 四、结语 3D打印技术被誉为“工业4.0时代”的重要标志,它将引领人类社会进入“个性化定制”生产模式的新时代。该技术已在诸多领域得到了成功运用,惠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该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其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挑战着现行专利制度。 如果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面世意味着“IP1.0时代”的到来,那么3D打印和数字化制造技术的崛起,或许昭示着“IP2.0时代”的到来。 面对3D打印技术给现行专利制度带来的挑战,专利侵权判定应当移植避风港规则,适度限制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专利侵权责任,以便实现专利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和3D打印产业发展利益四者之间的平衡。

平台运营商所采取的删除措施不仅要及时,而且要能够有效制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商的专利侵权行为,避免给专利权人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在专利权人已向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发出合格通知后,平台运营商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专利侵权责任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适用避风港规则在适用目的、适用模式和法律依据方面具有一致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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