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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论规制3D打印的法政策框架构建(2)

时间:2019-07-04 09:25 来源:南极熊 作者:中国3D打印网 阅读:

二、3DP对现行法政策的挑战 
(一)引言 
      3DP用途广泛,但同时由于现阶段技术的不成熟,仍存在着打印材料、打印精度与速度、批量化生产、彩色打印等技术瓶颈的约束。 此外,3DP作为一项破坏性技术(disruptive technology)3 ,可能对政府面对新兴技术的决策产生重大的压力,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十多年来,数字化内容和版权产业(如音乐,出版和媒体)已经给这些领域的政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3DP将颠覆传统的侵权取证和追责方式,因为它允许设计以数字文件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传输,使得复制变得更容易实施,而追踪却变得更加困难。但3DP本身的发展也依赖开放性,以及易于共创、共享和共有的能力。倘若政府决策失误,可能导致开放性渠道与版权保护之间呈现强张力,阻碍3DP的发展与创新。 除了知识产权问题,3DP可能会对环境保护、产品责任、标准制定、安全监管、竞争政策、伦理、基础设施及创新模式等带来严峻挑战。
(二)亟待应对的法政策问题
1.环境保护 
      3DP对环境的影响褒贬不一。 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一是3DP鼓励分散的、局部的制造,而非集中的大规模生产,这将减少物流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又有积极作用。其次,3DP由于具有减少了消减废物的优点,从而也减少废料对环境的影响。第三,3DP可以使物体重量更轻,比传统技术耗材少,节省能源。 然而,工业3D打印机作业时会释放有毒气体,即使家用3D打印机也会排放对人体有害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纳米颗粒,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可以规范3DP的排放,但尚需根据3DP行业的具体情况修改完善之。 
2.产品责任 
       如果有缺陷的3DP产品导致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两种责任形式: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DP可以通过CAD文档打印出复杂的3D制品。这种新技术使得个人也有能力“制造产品”,甚至将其产品直接销售给他人。个人生产者可能是直接从某网站下载产品的设计文档进行产品的3D打印,可能对该产品设计缺陷毫不知情且无法辨识,一旦家用3D打印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按照现行的《产品质量法》规定追究“个人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似有不公,前述缺陷产品的设计者是否类同于“生产者”而应共同承担责任,提供产品设计文档下载的网站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上所述,销售商承担产品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因而使用家用3D打印产品的受害人须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追责,但销售者可能以其不知情(无法知晓其销售产品的缺陷)为由提出抗辩,这无疑将增加诉讼难度,同时也挑战了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环境。 
3.违禁品管控 
      3DP的大规模使用,尤其家用3DP的逐渐普及,将会导致对打印抢支或其他违禁品的监管难题。为预防3D打印抢支泛滥,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利益,有必要完善我国《抢支管理法》 有关规定,规制3D打印抢支的制造、配售、日常管理和运输等行为。另外,对3D打印抢支的监管势必会延伸到对抢支打印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所谓硬件,即用于打印抢支的3D 打印机器和打印所需原材料。所谓软件即用于打印抢支的软件程序和CAD文档。当然,利用3DP打印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亦为刑法所 禁止。
4.知识产权 
       纵观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进,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应对新兴技术挑战的过程中。当下的问题是,面对3DP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在印刷技术产生之初,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排列组合的文字、图形等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录音、影视等作品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先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表现形式并未发生变化。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著作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诞生,可把作品或模拟信号转换为二进制数码信息即比特(bits),实现了原子向比特(atoms to bits)的转变。比特处于自由状态,版权比特更易获取、更难监控,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化。

       为此美国于1998年专门制定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予以应对。伴随着自由软件运动兴起的著佐权(Copyleft)及其许可模式,比如版权的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以及绿色知识产权的生态专利共享(Eco-Patent Commons)、绿色知识产权共享(GreenXchange,简称GX)等开放创新模式,也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产物。倘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面世意味着IP1.0时代的到来。那么,3DP和数字化制造技术的崛起,或许预示着IP2.0时代的临近。3DP个人打印机的普及,开源硬件运动的勃兴,使人们跨越了从“虚拟到现实(virtual to reality)”、从“创意到制品(mind to product)”转变的鸿沟,通过DIY打开了比特向原子(bits to atoms)回归的大门。原子也要自由!而且变得更自由!有了Thingiverse这样的雷锋网免费提供CAD文档下载,又有Shapeways专门提供3D打印定制服务,加之个人用户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家用3D打印机打印出各种个性化的小玩艺。人们从此不仅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精神愉悦,还可以借助3DP实现莫大的物质享受。可以毫不夸张地说,3DP的潜能释放仅仅受限于个人的想象力。3DP或能真正应验中国式“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豪言壮语。  然而,3DP的商用化与3D打印机的逐渐普及化,势必给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严峻挑战。

(责任编辑:admin)

we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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